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

时间:2023-07-13 点击:21次

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


【享受主体】

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


【优惠内容】

自2016年1月1日起,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、盈余公积、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,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,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,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(含)分期缴纳,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。


【享受条件】

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、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,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。

【政策依据】

1.《财政部 国jia税务总局关于将国jia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6号)第三条

2.《国jia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2015年第80号)第二条

来源:国jia税务总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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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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